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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一个域名卡地亚要跟国网红脸

卡地亚:cartier是我的真姓名 国网公司:我先注册我怕谁
2000-11-1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通讯员 冯松)日前,距今已有150多年历史的荷兰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B.V.),想把企业的“CARTIER”著名商标当作域名,但当卡地亚公司注册时却发现这个名称已被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了。卡地亚公司便将“国网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cartier”是原告的商标及公司名称,却抢先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域名注册。同时原告在得知被告抢注“cartier.com.cn”域名之后,即通过香港麦坚律师行向被告发去律师函,正式要求被告主动注销该域名,但被告却视而不顾。此外被告除了注册“cartier.com.cn”域名外还抢注了诸如“ikea.com.cn”、“dupont.com.cn”、“americanexpress.com.cn”、“elle.com.cn”、“timberland.com.cn”、“loueal.com.cn”、“dior.com.cn”、“nike.com.cn”、“porsche.com.cn”等含有中外驰名商标或商号的大量域名,由此可见被告抢注域名的恶意所在。而被告的域名抢注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巴黎公约》、《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容易使他人误认为其是与原告有关联的公司,给原告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影响原告的声誉。

被告“国网公司”答辩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域名的注册申请与批准,属于域名主管部门与域名注册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范围。被告认为中国现行的法规及行政规章包括《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均未规定,域名注册人只能注册与其名称或住所有关联的域名,否则便是非法注册。其次,“cartier”也许只是上层社会的“宠儿”但不一定为大众消费者所熟知,更不一定为中国大众所熟知,因此没有理由认为答辩人就应当知道“cartier”是原告的商标或公司名称。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的前提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的竞争关系和竞争行为,就本案而言,原告与答辩人不是同行,故构不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还认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外,域名注册均采用注册在先原则,而且,中国互联网域名由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组成,原告可以将cartier与“com”“net”“bj”等40个二级域名组合,这样并不妨碍使用。

庭审中,由于被告拒绝法庭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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